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检二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德化县城关镇购买射钉枪、射钉弹,并于2017年通过淘宝网购买钢管、激光瞄准具等物品分别邮寄至厦门集美后溪和其德化老家。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厦门市同安区**镇**厂**室用电焊机将射钉器、钢管焊住,并在枪把处用铁片做了一个枪托,后制成一把射钉器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形物。随后将改装的枪形物带回德化老家加装激光瞄准具后藏匿于其老家后山处。2018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了退壳器、激光瞄准具、铅条欲更换上述射钉枪的部分配件及制造铅弹,因工作原因没有时间完成更换。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带领民警前往德化县**乡**村**号的后山,在草丛中找到并上缴其改装的枪形物一把及枪支配件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火药、射钉弹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证明、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提取、检查、扣押等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
7.被告人陈某甲购买配件的交易记录及其截图、鞠某某淘宝、支付宝收货地址及其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制造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亚端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00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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