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出于对枪支的喜好,自2016年3月起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及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瞄准器、限位销等零部件,后按照网络搜索的制造枪支的步骤和方法,在其家中改装射钉枪一支,并用于打鸟、打固定靶子,直至2020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淘宝订单截图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4.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
检察官助理:唐婧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7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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