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2********,四川省旺某某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旺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旺某某**乡**村**组**号的家中查获疑似黑色射钉枪一支、疑似气枪一支、直径为6毫米的钢珠0.88千克、直径为8毫米的钢珠1.285千克、射钉枪子弹646颗及制造枪托的黑色尖刀一把。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疑似射钉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涉案的疑似气枪,因无法进行设计实验,不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记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杰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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