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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9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在手机淘宝网上购买“南山”牌射钉器两个、无缝钢管三根、瞄准器支架一个、瞄准器一个、瞄准器卡条一个、套管一个、射钉弹一盒。陈某某用先购买到的一个射钉器加装一根无缝钢管,再用电焊将钢管和射钉器枪口连接处焊牢组装成射钉枪,后用射钉枪在河里打鱼使用过。该射钉枪后被丁某某借去,其发现射钉枪扳机损坏随将射钉枪丢到水潭里,无法找回。此后陈某某又用购买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管、瞄准器、瞄准支架、瞄准器卡条非法改装成射钉枪,并试射成成功。陈某某因外出务工将射钉枪藏于自家厨房吊顶上方,直到2019年9月5日而被公安机关查获予以扣押。后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组装的一支射钉枪进行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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