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 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杨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自己又在网上购买了精密钢管、钢珠、激光电筒及八字夹等,在其暂住地重庆市万州区**路**段**楼**号内,采取切割、焊接等方法将上述配件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并藏匿于家中。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改装枪支1支、改装射钉枪子弹若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改装的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1支、枪弹若干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购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渝公鉴(枪)〔2019〕32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采取切割、焊接等方法将射钉枪、钢管、激光电筒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余继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路**段**楼**号候审,联系电话1333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份,电子卷宗光盘2张、提取、讯问同步录音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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