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射钉枪、钢管、射钉弹等物品,后将射钉枪的活塞取下,将钢管组装在射钉枪上,将射钉枪改造为可以击发金属弹丸的枪支。2019年10月21日,清镇市公安局接到案件线索后找到陈某某,陈某某主动上交自己非法制造的枪支。2019年10月21日,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10月31日,清镇市公安局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改装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枪支1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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