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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装修工作需要于2001年购买了一套射钉枪(包括一把射钉枪和200发火药弹)。2018年10月,陈某某在淘宝网上先后购买了枪后托、枪前把、瞄准镜、钢珠等枪支零配件,利用此前购买的射钉枪和火药弹,在诏安县**镇**村家中自行将以上枪支配件改装制造成一把火药枪。2020年8月31日,诏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福建省**镇**村陈某某自建房内情况进行搜查并现场查获一把自制的火药枪、1000颗钢珠和100颗火药弹。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依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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