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从福建省长泰县建筑工地上带回了一把射钉枪和一些射钉弹,尔后,通过电话联系网购了一根无缝钢管。被告人陈某某从**镇快递点取回钢管后,在漳平市**镇**村**号自己家中,卸下射钉枪的枪管,接上网购回来的无缝钢管,并用玻璃胶进行固定。被告人陈某某等胶水干了之后,持改装的枪支和射钉弹到一个山坑里进行试枪,枪支能够正常击发。此后,被告人陈某某网购了铅弹,持改装的枪支到山上打猎了三次,平时则将枪支藏匿在自家房屋的附近。
2020年2月19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的房屋西侧附近的茶花地里查获改装枪支一把,在房屋西侧的米缸里查获射钉弹63发、铅弹32发。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岩公鉴〔2020〕49号),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改装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现场扣押的枪支、射钉弹、铅弹等物证。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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