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农场**队果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期间,陈某某从保亭县城五金店购买一根钢管、射钉器造枪材料,然后在家中用打磨机、电焊机、电钻机等工具将钢管、射钉器改装成一支射钉枪。2019年12月14,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到陈某某家,陈某某承认有一支射钉枪,并从家中拿出一支射钉枪上缴。经鉴定,陈某某上缴的射钉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9年12月14日,陈某某到保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打磨机一部、电焊机一部、电钻机一部;
2.书证:全国户籍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涉案射钉枪一支、打磨机一部、电焊机一部、电钻机一部由保亭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能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保亭县**农场**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射钉枪一支、打磨机一部、电焊机一部、电钻机一部现存放在保亭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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