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看见有人使用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使用,出于好奇,于是就想自己改装一支射钉枪使用。2019年9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陈某某陆续在**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射钉器、精密管、瞄准镜、活塞筒、射钉弹、枪托等配件,后陈某某参照网上的射钉枪图片,将所购买的配件组装成射钉枪,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有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有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枪支配件,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荣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散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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