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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宿舍**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毅辉,广东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罪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基于贪玩的心理,多次通过淘宝等网络平台、五金店购买射钉枪、射钉弹、枪托等枪支零配件,并以射钉枪为基础,私自在其位于龙门县**镇**林场内一瓦房住所内将射钉枪改装制造成一支可以击发以射钉弹为底火的自制弹的枪型物品,其制造成功后使用该枪型物品独自在其林场瓦房住所附近猎杀老鼠、打鱼、射击树木等,以满足其射击欲望。2020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犯罪线索,遂于当日对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龙门县**镇**林场内一瓦房的住所、**街道**路**巷**号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在该林场瓦房的住所内查获该枪型物品以及射钉弹(34颗)、射钉枪工具箱等物品;在**路**巷**号的住所内查获弹弓、钢珠等物品一批。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瑶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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