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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事实

2017年6、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狩猎,通过淘宝网购买“马桶神器”,后通过加装钢管、充气筒等物件的方式进行加工改装,自行组装成类枪物一把。被告人陈某甲将该类枪物存放于陈某丙处,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类枪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狩猎,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1把,并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家中,通过加装枪管、瞄准器等物件的方式进行加工改装,自行组装成类枪物1把。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湖门村的半仙楼饭店查获类枪物1把。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生弹丸的枪支。

(二)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

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购买爆炸物品“鱼雷”10枚,后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湖门村半仙楼饭店对面的河内使用8枚上述“鱼雷”炸鱼。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湖门村的家中查获“鱼雷”2枚。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枚“鱼雷”系火发火爆炸装置。

(三)非法狩猎的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大鹄村、石长城村山上,采用火药枪射击的方式,非法捕猎竹鸡,共计作案2起,猎捕竹鸡5只并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上交清单、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图例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图片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爆炸装置鉴定书、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扣押笔录及图片说明、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炉燕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散件1册、光盘3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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