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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1997年至2000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兵役。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8月21日,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剑阁县普安镇找一名铁匠(死亡)为其制造了一支直把火药枪,陈某某使用该火药枪在家附近山林打了一些野鸡野兔等动物,并将打到的野生动物拿回家吃掉了。

200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剑阁县普安城区一家建材门市部购买一根无缝钢管,回家用木头做了弯把枪托等物件,随后在家组装、制造成一支弯把火药枪。陈某某使用弯把火药枪在家附近的山林打了一些野鸡野兔等动物,并将打到的野生动物拿回家中吃掉了。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上分批购买了射钉枪,枪托等配件,并按照淘宝商家发送的视频在家组装成了一支射钉枪,后又在京东上购买了300发射钉弹。

2020年9月8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疑似直把火药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抢支;疑似射钉枪、弯把火药枪为枪支。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陈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普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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