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多年前,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手中收购了两把火药枪,将其放置于云阳县**镇**村**组**号住宅内。2015年前后,陈某某在该住宅内将其中一支较短的火药枪击锤上损坏的弹簧进行更换,并将枪身进行打磨后用电筒壳和铁丝进行固定,从而将该火药枪修复。2020年4月1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陈某某居住的房屋进行检查时将二支枪支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二支火药枪均为枪支。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阳县**镇**村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查获的火药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检察官助理:赵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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