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于2020年7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2月18日两次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自制金属套筒及1枚64式子弹到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刘家围子村新立围子屯其连襟范某甲家中,因琐事与范某甲发生争执,后范某甲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金属套筒为枪支。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及其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迫击炮弹2枚、92式手枪子弹30发、火药1.5KG、手雷1颗、散弹枪弹12发、散弹枪弹壳35个、烟花点火器4个、电子定时器1个、铅弹珠2KG、火药勺1个、喷火枪1个、笔记本电脑1个、电脑机箱1个、手枪子弹壳1包、钢管2支、64式手枪子弹4发、步枪子弹壳30发、转轮手枪1支、三棱刀1把、手雷壳2枚、仿真手枪1把、未知型号子弹20枚、子弹头13枚、指虎1个、纸火药2包、钳子1把、77式手枪套1个、打孔钳1把、手枪模型2把、拆链器1把、卡尺1把、搓刀1把、弹簧29个、定时装置1个、甩鞭1个、散弹子弹1枚、白硅圈1袋、焊接圆环1袋、黄铜圆管5枚、烟花点火器1个、金属散件23件、其他金属工具散件20件、监控主机1台。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其家中搜查出手雷型物品为火发火爆炸装置;在其家中搜出的银灰色金属圆柱物,具有电雷管的特征,具有爆炸性能;32发9mm普通弹、1发64式子弹、4发51式弹壳子弹为弹药。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范某甲、范某乙、林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江南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