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城**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管和射钉弹等配件,并使用角磨机打磨、电焊等方式将射钉枪改造成能够发射枪弹的枪形器械,并用于打猎,后因该枪形器械部分损坏,又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及枪把配件进行维修使之能正常击发枪弹。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因害怕被查获遂将上述枪形器械拆卸并分别藏匿于平和县**镇**村**城**号家中的杂物间及其家的蜜柚园等处。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上述罪行,并带领公安机关至上述藏匿地点查获拆卸后的枪形器械配件。经鉴定,上述枪形器械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改装射钉枪、射钉弹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有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理智
检察官助理 叶晓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改装射钉枪由平和县公安局依法集中保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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