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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恩阳区,住通江县**镇**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江县**镇**街**号经营“**之家”,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其为牟取利益,于2020年1月12日通过微信联系重庆市的李某某,购买24只鹦鹉。李某某通过客运班车将鹦鹉运到通江。陈某某将鹦鹉放到“**之家”门市出售。2020年3月9日,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在“**之家”门市内现场查获鹦鹉5只。经鉴定,其中3只为费氏牡丹鹦鹉,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动物,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213****。

2.案卷材料1册;被告人陈某某自书材料1份、讯问笔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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