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住**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以总价34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14只鹦鹉,经鉴定,其中2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4万元。2019年9 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处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巷**号查获 20只鹦鹉,经鉴定,其中2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8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保护物种鹦鹉等物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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