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2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帆,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红葵”鹦鹉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移民区内,以人民币30500元向洪某某出售一只“红葵”鹦鹉,后洪某某将该只鹦鹉退回给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所内,将该只退回的“红葵”鹦鹉以人民币19000元再出售给朱某某。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金太阳”鹦鹉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区内,以37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出售二只“金太阳”鹦鹉。
案发后,在朱某某住所内扣押了一只“葵花”鹦鹉活体,在金某某住所内扣押了二只“金太阳”鹦鹉活体。经鉴定,被扣押的“葵花”鹦鹉为橙冠凤头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金太阳”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
上述橙冠凤头鹦鹉和太阳锥尾鹦鹉的活体已移交本地动物保护公益组织饲养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中转专用记录单、鹦鹉活体照片资料、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制品移交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古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橙冠凤头鹦鹉和太阳锥尾鹦鹉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礼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温,联系电话l826772****;辩护人杨帆,联系电话:1586871****。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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