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25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泰加蜥”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以人民币1930元的价格,将一只“泰加蜥”通过快递邮寄销售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再转售给袁某某,袁某某再转售给谢某某。
案发后,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在谢某某的住处扣押涉案的“泰加蜥”活体。经鉴定,该只“泰加蜥”为美洲蜥蜴科红色双领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号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泰加蜥”活体照片资料、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袁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红色双领蜥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红色双领蜥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礼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温,联系电话1351288****。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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