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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居委会**号,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村**组**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小区**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于2003年9月3日被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居委会**路**号,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陈某某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8日,陈某某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出售象牙制品“双龙戏珠”一个。

2.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出售象牙制品“龙凤吊牌”(其中龙牌为象牙制品)一个。

3.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出售象牙制品“吊坠”一个。

4.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出售象牙制品“寿星”一个。

5.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甲出售象牙制品“镯心料”三个,共计重182.63克。

6.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出售象牙手串(108颗珠)一个,经鉴定,该象牙手串的108颗珠子中有56颗为象牙制品。

7.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出售象牙手串(16颗珠)一个,经鉴定,该象牙手串的16颗珠子中有14颗为象牙制品。

8.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顾某某出售象牙制品“烟嘴”一个,通过快递邮寄至本市玄某某长发广场。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象牙制品,象牙是非洲象或者亚洲象所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物种。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顾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文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小区**室,联系电话:1528570****;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05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444页,补充材料9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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