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因孙某某给其妻子李某某打电话,遂怀疑孙某某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一起至丰县**镇**村找孙某某当面对质。因敲门无果,被告人陈某某将门口电表砸坏后,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非法进入孙某某母亲邓某某家中,并使用竹竿将堂屋窗户、柜子、电视机损坏。在被害人邓某某打开堂屋门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竹竿、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邓某某面部、胸口等部位。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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