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就量刑建议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至闵行区**路**弄**号**室,欲与被害人张某某恢复恋爱关系。在被害人不同意开门的情况下,从902室客厅厨房冰箱上取得菜刀一把,欲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间,被同行人刘某某夺下。后被告人陈某某用身体撞门强行进入被害人房间,并与其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后,其拒绝开门,用手掐被害人脖子与民警对抗,后被民警制服并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基本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验伤通知书》、证人冯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电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暴力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查扣作案工具的情况。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自书的《悔过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琼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