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刘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传播爆炸物鱼雷的视频、图片等内容,吸引下级微商或买家到其处购买鱼雷。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下一级微商,通过微信向其他微商、客户推销鱼雷,并将买家的收货信息转发给刘某某,让刘某某直接发货,从中赚取差价。现查明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共买卖鱼雷6次,涉及特大号鱼雷20枚,小号鱼雷20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特大号、大号、小号鱼雷均为爆炸物。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快递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蔡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7********;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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