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刘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爆炸物鱼雷的视频、图片等内容通过微信传播出去,吸引下级微商或者买家到其处购买鱼雷。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昵称:“**”,微信账号:**)在微商群内看到买家求购鱼雷的信息后,与买家谈妥价格、数量后将鱼雷买家地址、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转发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信息后按照地址、型号、数量要求进行发货,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买卖鱼雷6次,涉及不同型号鱼雷30枚左右,并从中非法获利100余元。
经公安部鉴定:刘某某案件中扣押的鱼雷均为爆炸物。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退缴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微商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快递单,回复,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诸暨市**街道**村**幢**号,联系方式151*******;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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