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的一处废弃房屋内捡到一支自制猎枪。当天晚上,陈某某在**镇**村附近一间单独的烂尾楼向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自制猎枪,得款人民币800元,周某某购买该支自制猎枪后,将该枪支的灰红色旧枪托更换成绿色新枪托。
2019年10月16日08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民警在周某某的粤坡渔政32***渔船上检查时,查获并扣押到陈某某出售给周某某上述枪支。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给周某某的1件枪形物体是枪支。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路口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4.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 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6.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7. 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
9.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10.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特殊监所。
2.本案的案卷材料共叁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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