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苏某某获悉被告人陈某甲欲出售枪支及毒品,遂多次使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欲购买冰毒及枪支。2020年3月25日晚,苏某某驾驶汽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通过微信转账5700元购毒款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向冯某某购得冰毒两小包(共净重:14.04克)。苏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购买其持有的一支折柄式单管枪的购枪款。同时,苏某某还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帮购买猎枪弹并转账720元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遂以40元每发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了12发12号猎枪弹。2020年3月26日2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在北海市海城区**园**小区将交易成功的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购买人龙光强身上缴获折柄式单管枪一支、猎枪弹12发,冰毒两小包(共净重:14.04克)。经鉴定,上述枪支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一支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敏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