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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汕头市金平区**石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4月25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陆续雇佣沈某某、涂某甲、涂某乙、陈某乙、涂某丙、吴某某、陈某丙、涂某丁(均已作行政处罚)在汕头市**街道**石场进行石头开采工作。2018年初**公司中标**南侧三、四、五期及**集聚区拓展区(ABCD)平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该石场位于**创新合作区(三期)平整工程范围内,该司项目部于2018年6月份口头与林某甲磋商:拟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林某甲联系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项目范围内“**”区域的迁坟、项目临时施工道路的平整工程。后陈某甲通过陈某丁找到林某甲后,由林某甲委托陈某甲在该处负责迁坟及临时道路平整施工。因临时道路平整施工及采石需要,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具有生产爆破物品资格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份先后3次向一男子(身份未明)非法购买黑火药,并将黑火药非法储存于该石场内。2018年10月13日凌晨5时,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石场将涉嫌非法爆破的陈某甲等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储存于采石场的黑火药8.7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现场示意图,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及前科证明、中共**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社区干部履历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招标文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平整工程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聘任书》、《施工进度情况》,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乙、沈某某、涂某甲、涂某乙、涂某丙、吴某某、陈某丙、涂某丁、李某某、林某甲、陈某丁、林某乙、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买卖、储存黑火药8.7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6月1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补查卷贰册;补充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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