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月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同年5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位于本市武昌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中心**期间,利用其统筹负责该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公司中标本公司的“成本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项目及快速回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28日、29日,先后两次利用其妻子薛某某的账户收受明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5015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于2020年1月17日由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被告人陈某某的聘用合同等书证;4.证人肖城周、万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情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倩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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