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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验箱员,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9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在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整备部担任验箱员的职务便利,以降低回空集装箱查验标准的方法,为从事个体洗修集装箱业务的韩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回空集装箱提供便利,并多次非法收受韩某某、孙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533元,后该陈将受贿赃款挥霍。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在职证明、集装箱查验标准,微信转账统计表、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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