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1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大厦**座**楼**单元设立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1月5日开始通过该公司在网络APP平台“****”上招揽会员(包括商家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个人会员在商家会员处消费,商家会员按照消费金额的25%支付给平台,平台则承诺按照一定的规则将个人消费金额的99%返还给个人会员,同时按照商家会员实际支付给平台金额的99%返现给商家。在实际的经营中,个人与商家会员所谓的“消费”并无商品交易,仅是将资金通过商家全部进入未来生活账户,即可合计获得高达“消费金额”的5倍收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此为诱饵吸引大批会员进行所谓的“消费”,而对吸纳的资金仅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和各种费用等,而未用于任何实际经营活动。
经鉴定,**公司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9859****)2017年1月6日至3月31日收入金额33431.5万元,其中户名能体现商家号和会员号的金额为30527.49万元。2017年3月20日,在返现存在困难,无法实现后,至3月31日仍吸纳投资款2620.52万元。目前经统计,报案个人会员中仅能够提供用于返现银行帐号的损失即达438213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凭证、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若平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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