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集资诈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己,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于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己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2月28日、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己编造其是福建省尤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董事长情人、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制浆浸泡池和参加烟叶加工投标、投资山场等,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以高回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自2015年以来先后向被害人王某某、林某乙、陈某乙、甘某某、张某甲、陈某丙等15人集资共计人民币222.5354万元。被告人陈某己骗取上述钱财主要用于偿还赌债和支付利某某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9.74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本息人民币5.74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制浆浸泡池等,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向被害人林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林某乙本金、分红人民币10.73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投标烟叶加工,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投资款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陈某乙本金、分红人民币6.3775万元。

4.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投标烟叶加工,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甘某某投资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支付被害人甘某某分红共计人民币1.96万元。

5.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投资款人民币24.1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支付被害人张某甲本金收益共计人民币9.59万元。

6.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陈某丙利某某人民币0.3万元。

7.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制浆浸泡池等,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向被害人钟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支付被害人钟某某本金共计人民币4.1万元。

8.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投资山场、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郑某乙投资款、借款共计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支付被害人郑某乙本息共计人民币24万元。

9.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郭某某本金、分红人民币3.75万元。

10.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以及在南平做工程需要资金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19.7615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张某乙本金、分红人民币92.541万元。

11.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郑某丙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归还被害人郑某丙本金、分红人民币2.5万元。

12.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丁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13.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戊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支付被害人陈某戊收益共计人民币3.5万元。

14.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造纸原材料收购,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向被害人陈某己借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已支付被害人陈某己本金、利某某共计人民币4.4776万元。

15.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己以承包***纸业公司制浆浸泡池,需要经营成本等借口,向被害人冯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8年8月底,被告人陈某己逃往外地。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己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鼎新花园对面的沙县小吃店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字据、制浆浸泡合同、公章样本、尤某某民政局出具婚姻历史查询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银行明细表、借条。欠条、证明、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叶某某、谢龙溪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林某乙、陈某乙、甘某某、张某甲、陈某丙、钟某某、郑某乙、张某乙、郭某某、郑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22.53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己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