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红,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7032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中介所”,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乡**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红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5日、7月11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6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红明知自有资金不足,仍虚构做房屋买卖生意、为购房客户垫资需资金等理由,以支付高息、“赚钱”分红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向李某甲、黄某某、邵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7400余万元,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自己的前期借款的本金、利息等费用,后支付本息5300余万元,造成损失2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李某乙玲借款24万元,归还本息16.23万元,骗得资金7.77万元。
2、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李某甲借款90万元,归还本息56.8万元,骗得33.2万元。
3、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王某红借款248万元,归还本息159.325万元,骗得资金88.675万元。
4、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徐乙萍、曾某某借款100.1万元,归还本息35.9万元,骗得资金64.2万元。
5、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红向周某某借款90万元,归还本息5万元,骗得资金85万元。
6、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王某丽借款27.19万元,归还本息4.5万元,骗得资金23.5万元。
7、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丁某红等人借款498.5万元,归还本息397.055万元,骗得资金101.44万元。
8、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红向王某借款115.1万元,归还本息86.72万元,骗得资金28.385万元。
9、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邱某宝、付某某借款35万元,骗得资金35万元。
10、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张某萍、张某甲等人借款75万元,骗得资金75万元。
11、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李某愁借款353万元,归还本息283.3万元,骗得资金69.7万元。
12、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同某火借款21万元,归还本息11万元,骗得资金10万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戴某芳借款20万元,骗得资金20万元。
14、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红向张某女借款53万元,归还本息40.75万元,骗得资金12.25万元。
15、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章某琴等人借款170万元,骗得资金170万元。
16、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王某芝借款20万元,骗得资金20万元。
17、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红向庞某某借款50万元,归还本息10.8万元,骗得资金39.2万元。
18、2018年2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陈某芬(宁某某)借款55万元,归还17万元,骗得资金38万元。
19、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丁某琴借款375.75万元,归还本息335万元,骗得资金40.75万元。
20、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红向邵某某等人借款2862.631万元,归还本息1687.63万元,骗得资金1175万元。
21、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张某萍、张某敏等人借款1887.69万元,归还本息1859.93万元,骗得资金27.76万元。
22、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红向陈某芳借款50.5万元,归还本息83.76万元。
23、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红向陈某芬(高桥)借款222.56万元,归还本息297.62万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红来黄岩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明细、涉案不动产相关资料、协助查封通知书、天长北路区块旧城改建指挥部证明、协助冻结财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借条;
2、证人王某丙、王某国、陈某伟、李某丙、徐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被害人李某乙玲、李某甲、黄某某、徐某萍、曾某某俐、王某戊、李某丁、王某甲、邱某某、付某某、冯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戴某某、汪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庞某某、陈某芬(宁溪)、李某戊、邵某某、张某乙萍、张某敏、陈某戊、陈某芬(高桥)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红的某某和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红案发后能自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怡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红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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