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13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及罪犯银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在孝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湖北孝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孝乾公司”),并租用乾坤大道乾坤写字楼**室作为公司办公地点,对外宣称黄某某为孝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鸭业董事长,银某某化名“盘总”、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江城”均为孝乾公司经理,聘用陈某甲、魏某某、杜某某等人为公司服务人员。孝乾公司成立后,罪犯吴某某受银某某邀约化名“李伟”担任行政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及银某某等人雇佣数名业务员,以清水鸭业需要扩大规模为由,采取散发传单、组织召开推介会、赠送礼品并许诺每月返还1.1%-2.4%高额利息等形式吸引他人参与投资。期间,黄某某多次以孝乾公司、清水鸭业董事长身份出席公司开业剪彩和茶话会活动。被告人陈某某及罪犯银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刘某某等多名老年人签订投资合同,骗取巨额资金予以瓜分后解散公司成员潜逃。截止案发,公安机关共查获82份借款合同,涉及66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143万元。
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孝感市国家税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宴会确认单、定餐单及附件、湖南常德临澧清水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信息采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现场相片、银行查询明细、抓获经过、投资人本息明细表、收据相片翻拍件、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杜某某、魏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甲、朱某某、毕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罪犯银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采取注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回报高额利息的手段实施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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