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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汕头市**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园**巷**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汕头市**有限公司经理(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3月,陈某某介绍**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认识某某(另作处理)后,三人在明知**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密谋决定以**公司准备上市“新三板”为由,每股作价人民币4.5元对外出售“股权”,吸收公众资金。筹集得资金后,**公司每股支付3元给某某作为佣金。吴某某指示公司人员开设了**公司的一般账号交某某控制,用于接收投资款。

此后,某某通过在佛山市南海区**府**栋**房经营“广州**咨询有限公司”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网络直播、“QQ”讲课等方式对外公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在《增资扩股协议书》上作出“**公司将于2018年12月31日上“新三板”,如上市不成功,可以全额回购投资者的股份并支付年化10%的利息。”的虚假承诺。陈某某明知**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亦难以回购股份支付利息,无力兑现上述承诺,仍将《增资扩股协议书》交吴某某签发,加盖公章,瞒骗投资者。

2017年6月至12月,**公司陈某某吴某某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9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汕头市**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19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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