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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刑诉[2014]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初中文化,湖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号,现租住南康区**街道办事处**桥头附近,务工。2014年7月4日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往家具城方向200米处,在明知钟某某(另案处理)所卖三铃牌摩托车(车架号LBRSTJL14D000****,发动机号1362****)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600元的价格买下供自己使用。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388元。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康区***医院附近驾驶该辆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刘某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龙 沁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附: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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