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巷**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受雇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广场**室内担任仓库主管,对仓库内存放的货物进行经营管理,具体负责安排工人搬货、配货和打包等工作。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的TISSOT手提袋1050个、标识包1200个、包装盒1420个,假冒的LONGINES手提袋800个、标识包1600包、包装盒1320个,假冒的OMEGA手提袋820个、标识包760包、包装盒1480个,假冒的VERSACE手提袋650个,假冒的HUBLOT手提袋600个、标识包2000包、包装盒3100个,假冒的TAG HEUER手提袋600个、标识包1200包,假冒的HERMES手提袋460个、标识包1100包、包装盒860个,假冒的FOSSIL包装盒2100个,假冒的CASIO手提袋860个、说明书4500本、包装盒880个,假冒的SWAROVSKI手提袋850个、标识包1440包、包装盒420个,假冒的SEIKO包装盒1550个、标识包822包,假冒的FERRARI包装盒1320个,假冒的MLCHAEL KORS手提袋320个、包装盒340个,假冒的DW标识包3360个、包装盒500个、手提袋500个和IPHONE手机1部。
截止至2019年12月17日,涉案TISSOT、LONGINES、OMEGA、VERSACE、HUBLOT、TAG HEUER、HERMES、FOSSIL、CASIO、SWAROVSKI、SEIKO、FERRARI、MLCHAEL KORS、DW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等物证。
2、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3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11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批和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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