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号楼**室内,销售“美国阴茎增大丸”、“增大延时片”、“极品金伟哥”、“德国黑金刚”、“金牌玛卡”、“俄罗斯战神”、“虫草鹿鞭王”、“每粒坚蟲草精”、“肾白金精致软胶囊”、“鹿茸虫草胶囊”、“蚁力神”、“勃龙伟哥”性保健品。当场扣押到鹿茸虫草胶囊100粒、美国阴茎增大丸20粒、德国黑金刚20粒、极品金伟哥20粒、勃龙伟哥10粒、蚁力神20粒、增大延时片20粒、肾白金精制软胶囊20粒、虫草鹿鞭王10粒、每粒坚蟲草精2粒、金牌玛卡10粒、俄罗斯战神10粒,共计262粒。
经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移送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报告;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顾骏
检察官助理:高一东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平湖市**街道**号楼**室,联系方式13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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