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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0********,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继续办理取保侯审手续。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隆化县公安局接举报后对**镇**店销售的保健药品一炮到天亮和增大增粗进行扣押。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检测,举报人在该店所买的一炮到天亮和增大增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店的经营者陈某某明知上述食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份而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份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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