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灌云县**街道**小区东门附近开“趣色谷”情趣用品店,经营保健品、避孕套等商品。2017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保健食品“西洋参虫草片”内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将95盒“西洋参虫草片”,以每盒2.5元的价格销售给荣某某(已判决)。
经检测:“西洋参虫草片”为保健食品,检测出西地那非违禁成分。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荣某某、钱某某、陶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LY2017YG051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民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1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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