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3028,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院**单元*楼*户,平顶山市**厂退休职工,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北大约200米路西开设成人用品店,后购入“牡蛎人参鹿鞭”、“棒老头”、“植物伟哥”、“金马卡”、“本能”等产品在店内出售。2019年12月27日,杨某因服用从陈春英处购买的“本能”保健品感到身体不适,报案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报案后赶到陈某某店内,当场扣押 “本能”等五种保健品12.5盒,并将陈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本能”等五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共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