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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3028,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院**单元**户,平顶山市**厂退休职工,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北大约200米路西开设成人用品店,后购入“牡蛎人参鹿鞭”、“棒老头”、“植物伟哥”、“金马卡”、“本能”等产品在店内出售。2019年12月27日,杨某因服用从陈春英处购买的“本能”保健品感到身体不适,报案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报案后赶到陈某某店内,当场扣押 “本能”等五种保健品12.5盒,并将陈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本能”等五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共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10月16日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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