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住平某市某某镇某某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王某某报警称自己曾在平某市多家保健品店购买过口服类壮阳保健品,服用后出现心悸、头晕、恶心等症状,因此向平某市公安局举报,并提供了其购买的所有保健品店的产品样品。其中包括陈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商店,2019年11月26日,平某市公安局对陈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大量口服类保健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鉴定,在陈某某处扣押的保健品中参茸肾寳片、V8、特效伟哥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占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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