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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住平某市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王报警称自己曾在平某市多家保健品店购买过口服类壮阳保健品,服用后出现心悸、头晕、恶心等症状,因此向平某市公安局举报,并提供了其购买的所有保健品店的产品样品。其中包括陈经营的保健品商店,2019年11月26日,平某市公安局对陈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大量口服类保健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鉴定,在陈处扣押的保健品中参茸肾寳片、V8、特效伟哥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非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占文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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