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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保健品店向他人销售“延时伟哥”、“硬度王”、“虫草鹿鞭王”、“GOLD VIGRA”等壮阳药。2018年11月19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内查获用于销售的“延时伟哥”26粒、“虫草鹿鞭王”19粒、“虫草强肾王”80粒、“GOLD VIGRA”30粒、“硬邦邦YBB”140粒、“德国黑贝”63粒、“雪莲肾宝”60粒,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上交“硬度王”80粒、“藏吉虫草”60粒,共计558粒。截至查获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销售上述食品获利几百元。

经检验,检出含有西地那非的“延时伟哥”、“硬度王”、“虫草鹿鞭王”、“GOLD VIGRA”、“硬邦邦YBB”、“德国黑贝”、“雪莲肾宝”、“藏吉虫草”8种产品共计478粒,结果为不合格,该成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名单中,“虫草强肾王”未检出。

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抽样取证单、营业执照、医疗证明书、MR检查报告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前科情况、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一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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