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廷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无证经营食品,二次购进有毒、有害食品“蟲草鹿鞭丸”一百盒销售给文某森(已判刑)经营的“**保健行”进行销售。
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蟲草鹿鞭丸”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蟲草鹿鞭丸”所标注*****保健品有限公司系假名称及假地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含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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