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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沈丘县**乡***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批号为8A312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13盒、批号为W87120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 47盒、批号为134728的可定“瑞舒伐他汀钙片”7盒,三种药品总价值3797元。陈某某供认该三种药品是从网上购买并准备在店中进行销售。其中批号为8A312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经某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假冒品;查获的批号为W87120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经大连某乙制药有限公司鉴别,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不是某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查获的批号为134728的可定“瑞舒伐他汀钙片”,经某丁药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药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不是某丁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三种药品均为假药。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药店,以每盒42元或者43元的价格多次销售给吕某甲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销售金额4386元。吕某甲提交的剩下的批号为S56760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经大连某乙制药有限公司鉴别,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不是某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该药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吕某甲、李某乙、陈某丙、刘某丁、吴某戊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大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沈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药品批号为8A312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13盒、批号为W87120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 47盒、批号为134728的可定“瑞舒伐他汀钙片”6盒、批号为S56760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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