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劳保用品店业主,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和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二次销售给山东省青岛市人李某某假冒3M牌9002型口罩28000个、9002V型口罩2500个,销售价值共计1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庆福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3、被告人陈当伟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陈某某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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