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号**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深圳市**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9年起,陈某某在未得到华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通讯市场收购带有华为标识、荣耀标识的手机玻璃屏,组织工人加装塑料板和引线,做成手机屏幕盖板后进行销售。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位于光明区**街道**工业区**路**号**科技大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该栋大厦**楼及**楼的车间内查获标有华为标识、荣耀标识的手机屏幕盖板共计23420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53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标有华为标识、荣耀标识的手机屏幕盖板共23420个;2.书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涉案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陈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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