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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淘宝网店,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邱某某、微信名“A-气质”等人处购进假冒佳能牌各类充电器及电池,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数码”对外非法销售上述假冒佳能品牌产品至扬州开发区等地,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34.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数码城**栋**室被告人陈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搜查并扣押带有“Canon”标识的各类型号的充电器627只、电池593只,货值合计人民币51265元。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充电器和电池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龚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购进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未销售,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洪中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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