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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始,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本市越某某**路**创意产业园**栋**房用于储存和销售假冒的“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等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并雇佣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负责配货送货。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共计348938个,按平均每个价值人民币5.1元计算,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82,229.4元。

2019年7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朱某某,并在上述地址缴获假冒“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注册商标的火花塞92239个,按平均每个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1元计算,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0,418.9元。

截止至2019年7月,涉案“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火花塞等。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物证(照片);

2、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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