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番禺区**村**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24日至1月25日,在广州市荔湾区翠竹街16号国览医疗器械城门口向摆卖地摊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95683元的价格购入假冒“3M”口罩共9647个,随后将购入的口罩通过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顺丰快递营业点销售给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东湖社区卫生服务站药房的叶某晴,销售金额人民币115076.5元。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村**路**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涉案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晴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及上家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依法扣押的口罩现存于武汉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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